参保人员须知

第一部分转诊转院

一、因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或者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部分重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定,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二、参保人员在转外定点的医疗机医院,按先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后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院的原则。如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困难的,应由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入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转诊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医院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确需延期住院治疗的,须持转入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方案,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超期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要求的,经医院管理部门同意后,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专家会诊单,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转诊就医。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转诊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在就诊之前持初始的《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开具《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然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转诊就医。

未经批准擅自转诊或就诊后办理转院审批的、审批后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超出转诊有效时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二部分急诊备案登记

一、参保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突发疾病,病情危重,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后,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急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可先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没有按规定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二、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症,需要紧急诊治,医院进行急诊治疗,急诊治疗后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要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医院、初级诊断、主治医师、护理护士、住院科室、科室电话、经办联系人、联系电话、就诊时间)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医保中心急诊审核小组审核,符合急诊范围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急诊范围的不予报销。

三、突发急症人员因医院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四、患者在外地居住,不能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急诊备案登记的,可以打急诊电话登记,同时应以短信的形式把住院信息传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第三部分异地就医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后,可以享受异地就医人员待遇。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异地居住证或户口、社会保障卡。无居住证的不能办理异地就医手续,首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设置三个月的等待期,九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在工作地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医院作为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居住证明,经单位同意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可在居住地选择4所(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医院医院。

四、异地居住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居住人员需转诊治疗的应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诊断书,住院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住院信息(医院、入院时间、住院科室、疾病名称、医院联系方式)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五、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人员回到统筹区内患病住院的,需在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人员转回统筹区的相关手续,其异地就医资格将被随之取消。如再次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将设置三个月的等待期。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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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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