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医保官网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转诊转院管理,根据《白城市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医保字〔〕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医保中心制定了《洮南市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具备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按规定参加洮南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经确认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一)具备转院资格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
(二)具备转院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洮南市结核病防治所、洮南市妇幼保健院、洮南市精神病院。
各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转院标准,履行转院程序,控制转院率。二、实施原则
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定点医疗、专家审核、逐级诊治”的原则管理实施。
三、具体办法
(一)因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或者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明显的部分重病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确定,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二)承担转诊转院的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已经批准转诊至白城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因病情需要,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情符合再转诊要求的,由白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白城市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医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专家会诊单,报洮南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转诊就医。
(三)因病情需要转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由参保地有转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后出具《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携带经办机构出具的《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登记单》及患者的身份证,前往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地待遇标准即时结算。
(四)参保人员在转外定点的医疗机医院,按先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后省外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院的原则。如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困难的,应由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方可转入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若转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医院,可由负责此次转诊的医学专家提供书面的转诊需求报告,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就医。
(六)转诊就医人员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医院就医,转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确需延期住院治疗的,须持转入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方案,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超期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要求的,要填报《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参保地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管理部门同意后,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专家会诊单,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转诊就医。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转诊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在就诊之前持初始的《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开具《洮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然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转诊就医。
希望具医院全面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加强转院管理,严格控制转院率。同时发挥自己医疗特点,承担起医保中心所赋予的转院职责,坚持首诊负责制,规范转院程序,不推诿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洮南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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