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

根据《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洮政办46号文,制定本宣传资料。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洮南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及缴费15年待遇预计

缴费档次(元/年)

财政补贴(元/年)

缴费15年合计(元)

待遇预计(元/月)

30

94.03

40

.90

50

.77

60

.64

70

.51

80

10

.38

90

.25

13

.12

0

16

.86

1

.52

0

.17

注: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制度实施时(.7.1前)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人社、社保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根据93号文件要求,凡是具有吉林省户籍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待遇调整。

各乡镇(街道)劳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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