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实心
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关闭取缔实心(粘土)红砖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辖区内生产的实心(粘土)红砖厂,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逾期未停并拆除的,市政府实行强制关闭。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实心(粘土)红砖厂关闭取缔具体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关闭取缔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为关闭取缔实心(粘土)红砖厂提供执法保障。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对粘土实心砖生产进行许可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粘土实心砖生产提供土地和供电等,否则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擅自从事粘土砖生产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
五、在关闭取缔过程中,对采取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妨碍公务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洮南市人民政府
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洮南市自然资源局
本期编辑:韩旭
责任编辑:邢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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