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
4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年吉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了10个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现将10个案例向社会公布,望给予法律工作者更多的借鉴和指导。
案例1被告单位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侯某军、李某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简要案情
“一汽燕子标”“一汽-大众”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被告单位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于年8月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润滑油、汽车配件、建材等的销售。公司由被告人侯某军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侯某军负责经营,并注册“冠郎”商标。
被告单位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于年5月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润滑油、五金交电、建筑建材等的销售。公司由被告人李某梅实际出资并经营。
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同一地点经营,统一财务管理,雇佣同一伙工人生产油品。年至年5月间,未经一汽及相关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带有“一汽燕子标”“一汽-大众”字样商标及品牌LOGO等商标标识,在自己生产的油品上贴牌销售。公安机关在其二家公司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油品等31项,鉴定价格元。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合计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人民币.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润滑油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侯某军、李某梅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不仅给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中国一汽集团是国有大型汽车企业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最具实力的汽车公司之一,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一汽燕子标”“一汽大众”是中国一汽集团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润滑油、润滑剂等第4类商品上,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对于该商标的假冒,不仅给中国一汽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润滑油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对该犯罪的打击,既保证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被告人侯某军、李某梅成立了长春甲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春乙军润滑油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管理混同、财务混同、人格混同。在法律上,该两家人格混同公司未经允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单位共同犯罪。这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单位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简要案情
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号“长白绿森林”、第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核准使用商品为第类包括白色(染料或涂料);颜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等。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硅藻泥产品上,并突出“绿森林”企业字号。经过长期经营和持续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绿森林”硅藻泥在国内己经享有广泛的品牌认知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其企业字号“绿森林”也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文彪曾是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后其申请核准注册第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和第号“绿森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9类包括涂层(建筑材料);细沙;石膏;水泥;砖;瓷砖等。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硅藻泥、贝壳粉等产品上使用“百姓绿森林”“绿森林”等字样作为标识,并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使社会公众对硅藻泥等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新空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识,侵害了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典型意义
两个先后注册在不同商品类别的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实践中可以并存,但后注册商标应当规范使用,避免侵害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是后注册的商标权人滥用商标,导致侵犯与其相似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的作出,可以为相同或类似并存商标的使用作出指引。
案例3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延吉市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简要案情年10月8日,案外人郭一凡注册了第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由图案、汉字“马路边边”及汉语拼音“MALUBIANBIAN”构成,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3类,后该商标权由成都马路边公司受让。成都马路边公司成立于年1月17日,在其经营中使用“马路边边”商标作为其麻辣烫餐饮服务的特有标识,经过一段时期的使用和宣传行为,“马路边边”麻辣烫饭店在餐饮行业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新浪四川”“新浪微博”、成都商报社、川报新媒体中心等多家媒体及四川省烹饪协会等单位授予多项荣誉称号。延吉马路边边饭店成立于年3月4日,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正餐、饮料、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延吉马路边边饭店在店铺牌匾、店内装潢、菜单、订餐卡、宣传海报、火锅炉具、代金券、赠送顾客的打火机等上均突出使用了“马路边边”字样。法院审理认为,“马路边边”作为成都马路边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元素,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性作用。成都马路边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延边马路边边饭店主张“马路边边”为餐饮业惯用普通词汇。但从“马路边边”的字面含义来看,并不具有某种特定餐饮服务惯用名称的功能,且依照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在“马路边边”一词成为商标或者企业字号、名称使用之前,并不会将该词汇与具体某种饮食或者餐饮服务联系在一起。故延吉马路边边饭店侵犯了成都马路边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马路边边”为餐饮业惯用普通词汇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典型意义该案裁判对经营者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界限作出了判断,保护了“网红”商家的合法权益,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案例4王某博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署名权纠纷一、简要案情
王某博系玻璃雕塑《生长系列-山4》的著作权人。年8月,王某博发现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施工现场的围档、接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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